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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56****6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403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1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5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BE阳极板智能自动化生产线采购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款810000元,并以81000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的定金540000元;四、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将放置于原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的BE阳极板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的全部设备予以腾出,原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逾期不予腾出,原告有权自行腾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2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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