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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79****60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3894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50048.49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之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向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0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二十冶钢结构公司负担6785元,由天津市龙吉仕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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