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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9Y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245号
    案号 (2019)苏0903执2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精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价款573600元及违约金(其中80000元从2018年8月30日起、100000元从2018年9月30日起、100000元从2018年10月30日起、100000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193600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由被告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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