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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安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9Y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6233号
    案号 (2019)苏0903执2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阳银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原告徐三虎等37人支付劳务报酬,具体支付金额分别为:徐三虎23800元、徐怀亭25200元、莫胜周25900元、莫健25550元、莫智雄25550元、谢留东26250元、孙根伟26250元、徐志纲26600元、黄涛19600元、孙要要25900元、卢贺喜25200元、李伟25200元、李想26600元、梁富瑶25550元、莫海明25900元、尹振26250元、卢贺强25200元、黄波20300元、李小龙18200元、黄威18200元、黄大利18900元、马迎帅26600元、王培浩25900元、唐朝培30800元、邓财元30450元、王振强29050元、杨高辉30800元、倪志胜30450元、王明29050元、倪志发30450元、倪志富30100元、徐世友26600元、吴刚30100元、栾七27300元、瞿永法26600元、李恩25900元,合计966350元。二、被告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徐三虎等37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4元,减半收取6732元,由被告深圳市阳银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中行城南支行,帐号:52356949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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