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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9Y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3613号
    案号 (2019)苏0903执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鹤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7231.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2元,由被告江苏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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