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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焕光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5MA****945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3493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3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焕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许志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2398.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石家庄焕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许志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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