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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9405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经开民初字第4456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1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货款797906.70元; 二、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货款797906.7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货款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元,由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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