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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9405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2619号
    案号 (2018)皖0207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货款3571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4元,由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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