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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蓬江市监罚决〔202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仅在租赁合同、《责任承诺书》中要求市场内经营者不得越线经营,但当事人作为市场管理方,在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按要求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后,未对市场内经营者加强管理,也没有执行租赁合同内终止合同相关条款,构成对经营者越线经营行为的默认,违反《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当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的规定,当事人默认经营户在档口范围外经营,构成市场内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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