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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57****57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4民初4151号
    案号 (2022)苏0724执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连云港良泰机电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7313.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313.7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连云港良泰机电新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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