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2479****76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民初字第1207号 |
| 案号 | (2021)鲁0983执恢3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后,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从被告账户中划拨40万元至原告账户; 二、被告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剩余工程款162666.01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如按期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任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工程款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就剩余工程款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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