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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7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广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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