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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贵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016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370号
    案号 (2016)湘0802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张家界湘西文化民族村”工程项目结算总金额为175万元(该结算金额中包含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75万元;另,被告提出其代原告垫付的工程款49680元应抵已付工程款的主张,原告未认可,双方一致同意另行对账),下欠工程款项限被告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余下款项限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未付款的,欠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保证金120万元;逾期未履行的,欠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712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560元,由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承担9280元、被告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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