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867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10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潘梓森、陈乐媚共同归还 潘惠强借款本金10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 的利息以10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 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潘梓森、陈乐媚共同支付 潘惠强律师费50000元; 三、潘鉴明、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策房地 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良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广州良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 任后可向潘梓森、陈乐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6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潘梓森、 陈乐媚、潘鉴明、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良策房地 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良策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良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广州良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良策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均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