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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8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11民初1684号
    案号 (2019)皖0811执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3424.8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玲、李斌、李春冬、陈娟、曹武、徐玉梅、郑正保、许腊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玲、李斌、李春冬、陈娟、曹武、徐玉梅、郑正保、许腊霞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0元,由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玲、李斌、李春冬、陈娟、曹武、徐玉梅、郑正保、许腊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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