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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作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969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即商初字第1305号
    案号 (2013)北执字第01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01
    发布日期 2014-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即墨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偿付所欠原告青岛金石泊砼业有限公司贷款297881元及自起诉日2008年10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再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到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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