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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59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302执5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5
    发布日期 2017-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远祥、何家乐支付工程款57.8万元及利息(以57.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远祥、何家乐退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中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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