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蓓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8464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商初字第0221号 |
| 案号 | (2017)苏0214执20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建行崇宁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收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应付款之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收逾期利息)。 二、浙北公司赔偿建行崇宁支行律师费损失199077元。 三、银企公司、宝港公司、吴孔升、汤少萍、黄兴容、肖国树、李蓓薇对浙北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2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01027.17元,由浙北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吴孔升、汤少萍、黄兴容、肖国树、李蓓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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