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蓓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8464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新商初字第0807号 |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16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0-23 |
| 发布日期 | 2015-12-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建龙、叶锦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无锡交行借款期内欠息118457.92元、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为4291.78元;自2013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18457.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五点六上浮50%计算)。 二、叶建龙、叶锦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5783元。 三、铸升公司、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对叶建龙、叶锦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铸升公司、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叶建龙、叶锦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3436.6元,由叶建龙、叶锦容、铸升公司、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共同负担(无锡交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436.6元由叶建龙、叶锦容、铸升公司、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叶建龙、叶锦容、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交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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