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蓓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8464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282号 |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4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8-18 |
| 发布日期 | 2016-01-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虎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按月利率5.5‰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交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8765元。 二、贸易公司、担保公司对黄虎天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担保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无锡交行有权以聚龙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Q100031759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聚龙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管理公司、实业公司、肖国树、李蓓薇对担保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4740元,由被告黄虎天、贸易公司、担保公司、管理公司、实业公司、肖国树、李蓓薇、聚龙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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