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蓓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8464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新民初字第2264号 |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07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05 |
| 发布日期 | 2015-05-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宝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玉霞各项损失128398.75元。 二、唐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玉霞各项损失43280.42元。 三、驳回翟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195元(该款已由翟玉霞预交),由翟玉霞负担854元,由宝港公司负担1751元,由唐爱平负担590元(翟玉霞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宝港公司、唐爱平应负担的部分,由宝港公司、唐爱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宝港公司、唐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翟玉霞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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