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孟)食药监食罚【2017】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7 |
决定机关 | 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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