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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颐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颐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合用前室防火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杭州颐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面积1794平方米,使用性质为酒店,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宾馆、饭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七十四条第五阶次,决定给予杭州颐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