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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2273****17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3096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1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普宁市中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为439.1933万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2300万元按月利率2%计,其中借款30万元按月利率1.5%计)。上述款项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还:即2020年7月31日前付还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的利息439.1933万元及本金100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付还本金1330万元及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 二、被告王彦秀对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其中的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为432.6083万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立军对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其中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为93.9万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无按上述第一项还款计划还款,则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未付的全部款项。若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还款计划还款(其中的1000万元本金包含按月1.5%计息的30万元借款和被告王立军担保的借款300万元),则视为被告王立军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再向被告王立军主张还款权利。且原告应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五、本案律师费13万元,由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还原告。 六、原告放弃三被告承担差旅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93001.3元,由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还原告。 被告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合共93001.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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