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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67****35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910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宝光拖欠的工资7 209.3元; 二、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宝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 150元; 三、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宝光失业金损失17 010元; 四、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宝光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44元; 五、驳回原告陈宝光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的抗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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