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G825J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4465号 |
| 案号 | (2021)沪0101执65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本金2,550,000元;二、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利率计算);三、被告梅雁航对以上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梅雁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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