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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7****11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2364号
    案号 (2022)冀0582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1834780元(截止2019年7月3日所欠利息),并从2019年7月4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概况)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白荣明、李广旗、高英杰、李小平、许路亚、王雅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74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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