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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荣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7****11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82民初2315号
    案号 (2017)冀0582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荣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义民支付借款本金52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7分支付利息。 二、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沙河市华远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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