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建罚字【2020】51、52、53、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内容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吉)JZ安许证字【2009】001718)30日、刘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0日、李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占育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法定代表人 | 刘士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