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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建罚字【2020】51、52、53、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内容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吉)JZ安许证字【2009】001718)30日、刘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0日、李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占育壮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定代表人 刘士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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