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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77****447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02民初200号
    案号 (2020)冀0702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602943.44元(2019年8月1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25继续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25继续计算); 二、被告衡水杰宏工贸有限公司、李庆元、孙彦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14元,减半收取749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602943.44元(2019年8月1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25继续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25继续计算); 二、被告衡水杰宏工贸有限公司、李庆元、孙彦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14元,减半收取749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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