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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994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5民初14184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7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瑞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兰芬借款本金四百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许瑞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兰芬利息(以一百七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一月五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以五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以一百七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以二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晏文胜、邱梅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许瑞梅应支付原告孙兰芬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晏文胜、邱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瑞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被告许瑞梅、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晏文胜、邱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许瑞梅、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晏文胜、邱梅负担(原告孙兰芬已预交,被告许瑞梅、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晏文胜、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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