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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994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9993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4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红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 二、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爱红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二○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爱红律师费2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爱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8元,由原告王爱红负担222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4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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