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地税稽罚[2016]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大通集团公司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4月13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后经批准追溯至2010年度),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无租使用绍兴大通集团公司和上虞大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2010年度至2014年度未按规定代缴或少代缴房产税。1、2010年度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32874895.31元。应代缴房产税394498.74元,已代缴0.00元,少代缴394498.74元。2、2011年度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176148666.51元。应代缴房产税2113784.00元,已代缴92741.22元,少代缴2021042.78元。3、2012年度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176148666.51元。应代缴房产税2113784.00元,已代缴1772741.22元,少代缴341042.78元。4、2013年度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117894161.78元。应代缴房产税1414729.94元,已代缴589524.80元,少代缴825205.14元。5、2014年度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117894161.78元。应代缴房产税1414729.94元,已代缴589524.78元,少代缴825205.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房产税。以上涉及税款4406994.60元。(二)你公司2010年度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1、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7255.29元,检查调增已作费用列支的2010年度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7211.60元;检查调减2010年度查补应代缴的房产税394498.74元,检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10031.8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813.82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6813.82元;2、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07486.85元,检查调减2011年度查补应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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