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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下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222号浙江省建设厅招,负责人:马明)设计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长浜路1128号的杭州思慕酒店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杭州思慕酒店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2017年1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马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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