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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2号浙江省建设厅招待所288室,负责人:马明)对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巧斌歌厅室内装修工程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责令修改原消防设计,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修改原消防设计,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6年6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马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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