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清诚鑫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海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3MA****H1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13601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30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清诚鑫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1746000元、代理费157140元,并支付滞纳金(其中890000元货款和80100元代理费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12日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610000元货款和54900元代理费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46000元货款和22140元代理费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23日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谢海清对被告湖南清诚鑫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海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清诚鑫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海南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4.1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海南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3.98元,被告湖南清诚鑫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谢海清负担2332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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