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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5****4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302民初519号
    案号 (2018)豫0302执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尚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 二、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洛阳丽景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公告费540元,由被告洛阳希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40元原告尚君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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