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天工商检处字〔2016〕第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新疆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727室,该公司住所于2016年10月中旬搬迁至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B座12楼B室且在该住所从事金融借款等业务。2016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乌天工商责改通字[2016]1号),责令三十日内对公司住所办理变更登记。2016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1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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