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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7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3247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115504.81元(截至2018年6月6日),合计9515504.81元。自2018年6月7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林新生、王玉微对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林新生、王玉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78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56元,减半收取39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28元,由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林新生、王玉微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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