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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43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12844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7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博杰纺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800元(江阴市博杰纺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博杰纺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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