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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7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1173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恢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5.52%计算)、罚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对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1704.8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三、若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对被告庄世致抵押的七处房产(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10号22层12号、23层12号、26层15号、26层17号、26层19号、27层1号、27层11号)在抵押额度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庄世致、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174元,由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庄世致、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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