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10****72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11178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8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99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52%计算)、逾期罚息(以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账款(中国人民银行质押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2285738000279831897)在115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庄世致抵押的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28号01幢806室和南京市玄武区湖景花园18号403室两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197.2万元和140.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庄世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陈青秀、庄秀珠抵押的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38号城市绿洲花园22幢5单元510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在226.6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陈青秀、庄秀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庄秀春抵押的南京市玄武区湖景花园18号1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在125.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庄秀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216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上述欠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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