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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7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1122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恢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329691元,以及截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633443.57元,合计人民币4963134.5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对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1097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戴玉标抵押的南京市幕府西路9号09幢1单元902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730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戴玉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106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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