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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7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1110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恢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本金399万元及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358743.4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的罚息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其对被告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500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三、被告南京雄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14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385元,由被告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南京雄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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