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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7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1149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恢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49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按年利率5.52%计算)、罚息(以4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对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610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三、被告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4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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