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40255****49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4民终4755号 |
案号 | (2020)豫1402执9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王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禾土特产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丰禾副食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丘日报》刊登向上诉人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逾期,将由执行法院在《商丘日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禾土特产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丰禾副食商行负担; 四、驳回王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丰禾土特产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丰禾副食商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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