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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康正优车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005****62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2民初1359号
    案号 (2022)赣0322执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康正优车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贺鲜明、贺晓丽、陈国华入股金230,000元并支付红利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被告北京康正优车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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