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伊继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4649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11民初1684-1689号 |
案号 | (2017)苏0611执1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日期 | 2018-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5600.14元、律师费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470元,合计1617070.14元,双方一致商定以1616470元结清,该款由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16年10月26日前支付34万元,于2016年11月26日前支付33万元,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346470元。 二、如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每一期的逾期未付部分要求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鲁CA3752、鲁CA8325、鲁CG5736、鲁CG2907、鲁CA5213、鲁CA3271的东宇牌NJL6859BEV大型普通客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伊继猛在上述第三项抵押债权范围外对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伊继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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