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伊继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4649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772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25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6万元,并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以27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原告不退还定金6万元。 二、被告山东群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群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8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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