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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7****6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90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8625317】。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03号判项:一、被告东长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利息849348.29元、复利7354.62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长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支付律师费505750元;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对被告东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7层701、702、703、704、705号办公楼(房产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1279728号、1279725号、1279718号、128593号、1279713号)及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幢-1层1021、1022、1097、1098、1099号的车位(房产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1279705号、1279735号、1279707号、1279710号、1279731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对被告李晓纯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139号中信·森林湖兰溪谷7栋2单元1802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608665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额8000100元的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晓纯、吴育能、东莞市力洲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宝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豪短贸易有限公司、东力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长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额为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達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东长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112.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3011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技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9020号判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长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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